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