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并创造条件,使孕产妇特别是边远贫困山区、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卫生部门应当为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妇女提供消毒接生。医疗保障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预防、治疗常见的妇科病,提高妇科疾病普查率、治疗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