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并创造条件,使孕产妇特别是边远贫困山区、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卫生部门应当为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妇女提供消毒接生。医疗保障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预防、治疗常见的妇科病,提高妇科疾病普查率、治疗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