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