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大学、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女毕业生,享有与男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女毕业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