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不得作出歧视和排斥女职工的规定。违者,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权要求纠正。

对因企业破产或者转换经营机制失业的女职工,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鼓励和帮助她们参加技能培训,促进其再就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