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依法进行劳动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有为维护自身劳动权益提出申诉或者起诉的权利;有监督劳动法规执行的权利。

女职工依照法律、法规有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