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办法/第三章 厂长(经理)的职权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厂长按企业法和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压制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