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办法/第三章 厂长(经理)的职权第三十条已废止厂长应当定期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厂长应当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