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转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