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转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