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水域及其沿岸进行建设,其建设项目对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因污染渔业水域给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危害或者损失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