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为时,有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违法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二)调查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记录及其他资料;(四)可以查封、扣留违法经营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使用的物品及工具、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记录及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