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不得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妨碍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宾馆、饭店、酒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点等,不得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者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