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运证;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出具准运证。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凭准运证给予办理携带、运输、邮寄手续。准运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