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走私和非法捕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携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和场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