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经人工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后代及其产品,应当出售给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或者经批准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