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经营利用经驯养繁殖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