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已废止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