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已废止鼓励具备资金、场地、技术、种源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