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由省节能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