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测试单位对其依法进行节能检验测试,被检验测试单位不得拒绝。受委托的检验测试单位应当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供客观公正的检验测试报告,其检验测试所需费用由委托的节能主管部门从同级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中列支,不得向被检验测试单位收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