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由省节能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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