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政府的财政拨款应当保障依法由政府承担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考古发掘,国有文物的安全保护,以及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收藏和展示文物的基本经费需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