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