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