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警告;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