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未被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