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