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立即采取安全措施移出;拒不采取安全措施移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