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商业性活动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拍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拍摄文物,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