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鉴定机构鉴定,区分等级。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其收藏的文物进行登记,编制目录,制作档案,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