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凡因基本建设、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的费用,依法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承担。预算的定额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费用的使用情况,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完成后,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告知建设单位,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