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库房和文物陈列、展示区,必须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凡不具备收藏一、二级文物条件的单位,其收藏的一、二级文物,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