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应当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