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一条已修改在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历史风貌相协调。现有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加以改造,必要时,予以拆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