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第七条有效发包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对所发包的集体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对依法发包的国有资源拥有监督管理权;(二)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检查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按承包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要求承担依法确定的筹资筹劳;(四)按承包合同规定,为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五)依法保护承包方经营自主权。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