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项目的是承包方。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由有担保能力的第三者担保或者有相应财产抵押,经发包方同意,也可以成为承包方。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村村民有优先承包权。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