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承包合同规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一)对承包的资源、生产资料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或者放弃生产经营的;

(二)出卖承包的生产资料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三)对承包的生产资料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者丢失的;

(四)不按承包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承担依法确定的筹资筹劳的;

(五)擅自转包、转让承包合同的;

(六)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