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承包合同规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一)对承包的资源、生产资料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或者放弃生产经营的;
(二)出卖承包的生产资料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三)对承包的生产资料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者丢失的;
(四)不按承包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承担依法确定的筹资筹劳的;
(五)擅自转包、转让承包合同的;
(六)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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