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六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第二十条有效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承包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一)不按承包合同规定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二)非法干涉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三)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四)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