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承包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一)不按承包合同规定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

(二)非法干涉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

(四)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