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仗权垄断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擅自签订的转让、转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