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承包合同:(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违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四)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仗权垄断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擅自签订的转让、转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