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承包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确认。

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应当遵照有利生产、减少损失的原则,可由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机构决定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或者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由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机构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