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使收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三)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国家征用或者收回使用权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承包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五)一方当事人违约,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六)承包者丧失履行承包合同能力,致使承包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或者放弃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