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承包项目的名称、规模或者数量、地点、座落、承包方式和承包期限;

(二)承包方应完成投入、科技、管理维修等指标,支付承包费,承担依法确定的筹资筹劳以及履行办法;

(三)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停产或者严重减产、减收后调整收益的办法;

(四)发包方提供服务的项目、方式、收费办法和标准;

(五)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