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纪人第九条已废止取得经纪人资格的人员,可以依照所具备的法定条件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组建或者参与企业经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