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纪人第十条已废止经纪人的权利:(一)依法自主选择经营形式和经纪方式;(二)依法或者按照协议、商业习惯收取佣金和费用;(三)请求有关机关与组织保护合法权益;(四)依法建立自律组织,在主管机关的指导下,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