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纪人第八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取得经纪人资格:(一)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三)有个人或者单位举报并确有证据证明其不宜从事中介活动的;(四)国家不准从事经纪活动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