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取得经纪人资格:

(一)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

(三)有个人或者单位举报并确有证据证明其不宜从事中介活动的;

(四)国家不准从事经纪活动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