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纪人第七条已废止从事经纪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法定的身份证明;(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所从事的经纪活动相适应的经济法律业务知识和技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