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从事经纪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法定的身份证明;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所从事的经纪活动相适应的经济法律业务知识和技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