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鼓励和支持经纪人的合法经纪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和非法干预经纪人的经纪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