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凡在本省从事为各类市场经济提供有偿服务的中介经营行为,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经营性中介行为、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民事权利的一般代理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