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凡在本省从事为各类市场经济提供有偿服务的中介经营行为,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经营性中介行为、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民事权利的一般代理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